上櫃公司之承銷價格訂定方式
一、初次申請上櫃公司之承銷價格訂定方式之一,原係參考「於興櫃市場
              掛牌之最近三個月各月平均股價」,為使承銷價格能即時反應市價,
              爰修正本中心相關規章如主旨所述,要求該等公司改以參考「於興櫃
              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」,以確保承銷價格訂定之合理性。
 

上市櫃前 須掛興櫃滿6個月

櫃檯買賣中心於民國91年6月即公告修正相關規章,要求自92年1月1日起,公開發行公司即應於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3個月以上,始得提出上櫃之申請(就上市申請部分,證交所亦作同步要求)。櫃買中心後來又於93年12月再度修正相關規章,要求自94年1月1日起,興櫃交易時間必須延長至6個月以上,始得提出上櫃之申請(就上市申請部分,證交所亦作同步要求)。

櫃買中心表示,股票上櫃前須掛滿興櫃六個月之措施,一方面係透過規章之強制要求,將興櫃市場建置為上櫃(市)市場之預備市場,以提供公開發行公司於上櫃(市)前,熟悉證券市場相關法規及提升公司知名度之機會;另一方面,也提供投資人得以在一個合法公開的環境,提早接觸準備上櫃(市)之公司,於興櫃市場尋找投資機會。同時杜絕未上櫃(市)股票透過盤商非法仲介交易,以及未有法規明確規範等弊端。

此外也可以解決興櫃市場建立前,公開發行公司往往資訊不透明,相關財務、業務資料不能即時公開,交易資訊也沒有客觀公正的揭示管道,以及盤商操縱股價及詐欺買賣等問題,形成買賣未上櫃(市)股票的安全網。

櫃買中心表示,此外,發行公司股票於興櫃交易期間,也可提高股票上櫃(市)前之流動性,並有助市場真實價格之發現與形成,再搭配良善之興櫃管理等機制,更可加速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上櫃(市)之時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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